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时间:2018-02-05
一、背景和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征收历史较为悠久的地方税种,国家和省针对其困难减免税办理事宜先后作出过一系列调整规定。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同时,明确“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税务总局公告规定,决定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201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并将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2016年2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不再作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改为核准类减免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核准工作。
2016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其中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核准权限,做到核准程序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在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出台本公告,以进一步规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内容由四个方面组成:
(一)明确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包括的具体内容
本公告主要针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三个方面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一是“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二是“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三是“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并结合云南实际,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政策性因素以及一年(含)以上完全停产和歇业的企业,也纳入困难减免税给予扶持的范围。其中:
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两方面进行判定:一是以受灾地区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的信息作为定性材料;二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计算灾后资产损失率。
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指的是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计算年度亏损率时亏损额是指纳税人依税法进行纳税调整后的年度应纳税(企业所得税)所得额小于0的数值。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含营业外收入)之和。连续三个经营年度中,一、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均为负数时,第三年亏损额可依企业利润表所载的年度“利润总额”以“-”号填列的数值预判定,最终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利润亏损情况确定。
(二)明确困难减免税需提交的材料
本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明确了在云南省范围内纳税人在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时,需提交符合要求的各项相关材料,所要求提交的各类相关材料具有针对性,在公告中明确有益于提醒纳税人按照减免税核准要求做好相关申请准备,确保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提高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工作效率,加快核准工作进度。
(三)明确申请时间、核准机关、办理流程及时限
关于申请时间,公告明确符合困难减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在困难情形发生后,可在当年纳税申报期限内即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
关于核准机关,公告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关于办理流程,公告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办理流程依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减免税管理办法》《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进行,今后随着各方面工作推进,减免税也将随同总体规范的升级要求进行提升管理。
关于办理时限,公告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办理时限定为20个工作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公开承诺时限少于20个工作日的,从其承诺时限。
(四)后续管理
在当前地方税务机关不断推进规范执法的形势下,本着“还责于纳税人”的原则,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改为核准类减免税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十分必要。一方面,是地税机关规范内部职责和流程管理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符合当前税收征管深化改革方向,加强事后监督管理,使整个税收征管工作形成高效的工作链路,从重视事前转向重视事后监控,进而避免税收风险产生。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减免税所属期为2017年度的困难减免可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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