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们现在与税务签订的是电商平台委托代征协议,上面明确了电商经营者的个税核定定率征收,现在经营者的定价也是基于这个税率的。之后会面临被税务重新核定要求补缴的风险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1556发布日期: 2018-09-03 作者:老税官

一、结论

电商平台不会面临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要求补缴的风险。


二、分析

1. 电商平台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履行的是代征义务。

2. 电商平台按照电商经营者在平台交易的经营收入数据,以及《委托代征协议书》上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要及时足额代征电商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3. 如发生电商经营者拒绝缴纳等情况的,电商平台应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4.因电商平台的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向电商经营者追缴税款,并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电商平台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电商平台已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5. 电商经营者相应的依法纳税的义务,仍是由电商经营者承担。并不会因电商平台的代征而改变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相应义务。


三、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代征人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代征人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税务机关赔偿, 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偿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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