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公司提供预约出租汽车运输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结论
网络平台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无交通工具承运业务,按照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1.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网络平台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无交通工具承运业务,按照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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