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实行后,我公司10月份初发放9月份工资,那么10月代扣其9月份工资个人所得税,按3500的标准还是按5000的标准?
一、答案
按5000扣除;并在11月申报征期办理扣缴申报。
二、分析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须注意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是在实际发放时发生,次月十五日前申报入库。
三、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九号主席令)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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