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日常当月工资当月月底发放,如果将9月份工资推迟到10月份初发放,是否适用新的5000标准扣减?

来源:税台网 人气:1362发布日期: 2018-10-17 作者:一明

一、答案

按新的5000标准。但注意9、10月工资均在10月份发放,应当合并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这里各地政策不一,须咨询主管局)


二、分析

1.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所得税采取收付实现制原则,当月补发上月工资应当合并到一个月,均属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


三、建议

实务中,各地征管都有具体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允许补发工资回到工资所属月份计税。具体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九号主席令)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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