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从事代理服务业,所承接业务中包括为客户提供签证代理服务,请问该项业务是否需要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866发布日期: 2018-04-11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2018年4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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