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来源:税台网 人气:1003发布日期: 2018-09-11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平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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