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能否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1年11月16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