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172发布日期: 2018-09-1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士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7)规定:“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11日至20201231日。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