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新三板的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550发布日期: 2018-06-08 作者:武晨

一、结论

营改增前,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总局尚未就此问题发文明确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应该征收增值税,例如江西国税和福建国税;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不应该征收,例如厦门国税。


二、分析

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目前交易形式有协议转让(集合竞价)和做市交易。转让新三板股权严格按照定义不属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不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三、建议

总局尚未明确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四、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一方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以上规定,新三板挂牌企业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

另一方面,《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综上所述,新三板股权转让增值税的焦点在于新三板股权是否属于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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