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向A公司采购一批产品,我公司已向对方支付了货款,对方公司在向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称,因A公司发票额度问题不能向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由其关联公司向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如果我公司接受其关联公司开具的发票,增值税允许抵扣吗?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税台网 人气:952发布日期: 2018-06-08 作者:雁渡寒潭

一、结论

你公司若取得A公司关联公司开具的发票,增值税进行税额不予许抵扣,且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据。


二、建议

你公司应要求A公司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接受其关联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税法依据

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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