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税前扣除,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一、结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分析
(一)公益性捐赠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属于公益性捐赠。
2.符合要求的捐赠接受单位包括: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3.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范围,具体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捐赠票据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建议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要满足税前扣除的要求,在汇算清缴前必须查实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在每年公布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中,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均不得税前扣除。
四、税法依据
公益性捐赠支出新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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