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从事一项研发活动,共实际发生研发支出费用2000万元,在研发过程中,取得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下脚料收入100万元。想咨询一下,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公司研发支出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基数如何确定?
一、结论
你公司应以1900万元确认为研发支出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基数,计算过程:2000-100=1900万元。
二、分析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简便操作,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三、税法依据
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第二条第(十九)项规定。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雁渡寒潭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