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两个个体工商户,是将两个个体工商户合并一起申报个税还是各申报各的?
一、结论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需汇总申报。
二、分析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干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该表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在此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干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第二条第三项。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兰溪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