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持的商品房出租一段时间后,再进行装修升级,其进项税额能否一次性扣除?装修款项是否纳入房产税计税依据?

来源:税台网 人气:1326发布日期: 2018-06-14 作者: 山峰

一、结论

1、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房再装修升级,若其装修工程款不超过房产原值50%的,允许按规定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若装修款超过房产原值的50%,则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计算房产税时,装修款中“硬装”的部分应当计入房产原值,但应扣减原来相应的硬装修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二、税法依据

1、《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二条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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