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来源:税台网 人气:2077发布日期: 2018-06-14 作者:四叶草

一、结论

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二、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文件对职工福利费是列举式的,该文件并未将职工旅游费列为职工福利费,因此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三、建议

实务中,每个地方对公司发生旅游费支出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规定不一,如河北国税曾经在2014年明确回答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而浙江国税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中曾经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因此,对全体职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质的旅游、疗养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应提供内部职工休假计划、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旅游发票等相关凭证。”

由此可见,针对这个问题,纳税人还是要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当地的规定。


四、税法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四叶草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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