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规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11-19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内容,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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