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无偿使用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房产,在使用期内按月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12366 ; ; ;发布日期:2018-12-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如单位职工取得上述文件规定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未取得上述文件规定所得无需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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