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登记、税款预缴申报以及缴纳问题。公司注册所在地在海口,项目在东方八所,请问下房地产取得预售款后税款是在哪里预缴,哪里申报?是否需要办理什么异地的登记手续?

来源:税台网 人气:1140发布日期: 2018-11-19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12366   发布日期:2018-11-19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二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向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税款和申报纳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另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调整及衔接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您所取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应在次月15日前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取得房地产项目预售款,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土地增值税和办理纳税申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的纸质和电子文档;(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三)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四)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五)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因此,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项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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