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发生的费用未收到发票,在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才收到收款方开的发票,请问一下能否做税前扣除?政策依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12366 发布日期:2018-12-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如您公司2018年发生的费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在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收款方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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