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现属于软件开发企业,目前适用增值税率6%,请问我们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税台网 人气:2161发布日期: 2018-12-1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12-1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的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若你司符合以上条件即可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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