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发放的固定金额交通补贴和电话费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哪一个?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咨询中心 发布日期:2018-12-20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不管是从单位内部的财务部门,还是从其他职能部门如工会、食堂、劳动人事、后勤管理部门等取得,只要是与个人的任职、受雇有关,也不管其单位从什么样的资金渠道开支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范围为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适用一般企业。一般企业员工取得的交通补贴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据实的要求是:采用实名制以合法凭证实报实销的,方可适用此规定,若以现金或充值票据的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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