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6月份补开前期17%税率发票,该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附表一的栏次中没有发现17%这一栏次?
1.附表一原来17%栏次已经全部改为16%栏次,按照对应关系,填入对应栏次;比如之前应当填入“17%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栏次的,该栏次目前已经改名为“16%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栏次,那么补开17%的发票仍填入该栏次
2.这样填写,不用担心栏次之间逻辑关系不符,申报比对是可以通过的,只要开票操作规范。
3.举例说明
2018年5月,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电视机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30000元,税额4800元(16%税率);同时,当期补开5月1日之前货物销售适用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10000元,税额1700,附表一填写方法:
两笔业务,分别为17%的货物和16%的货物,均填入第一栏次。
合计不含税销售额30000+10000=40000元,税额4800+1700=6500元
项目及栏次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开具其他发票 | 合计 | |||||||
销售额 | 销项(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销项(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销项(应纳)税额 | 价税合计 | ||||
1 | 2 | 3 | 4 | 9=1+3+5+7 | 10=2+4+6+8 | 11=9+10 | ||||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 全部征税项目 | 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1 | 40000 | 6500 | 40000 | 6500 | —— |
【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一明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