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已经计提的工资,但是需要到2019年1-3月份才能发放的工资,可否作为2018年的费用扣除?

来源:税台网 人气:1254发布日期: 2019-01-0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1-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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