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处房产证上的时间是2018.12.05,开进项票时间是2018.11.15并认证了。做税源登记时 “税源有效期始 “问12366说按房产证上的月份登记,但是保存时,系统提示“初始取得时间必须小于税源有效时间始”。这里初始取得时间我是写2018.12.05 请问这个要怎么处理,税是该从哪个月算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咨询中心 发布日期:2019-01-07
税源有效期始止是计算从价计征房产税的重要依据,即计税时间始止(指未申报期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若你司房产为购置的,请根据以上规定判断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准备填写税源有效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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