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公司主营进口酒类业务。现在公司举办品酒会要用几箱公司购进的这些酒免费给客户品酒,请问用于品酒会的酒是否应该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还是需要作进项转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1-0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该笔酒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已认证抵扣的,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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