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的企业能否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税台网 人气:1315发布日期: 2018-06-21 作者:书生

一、结论

采取应税所得率核定方式的小微企业,如果取得的免税收入而且可以单独核算,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得出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可以同时享受小微企业所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二、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对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进行了明确: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允许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建议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核定征收方式,确定自身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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