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租了一套房产给某公司做办公经营场所,对方要求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978发布日期: 2018-06-26 作者: 刘海湘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第二条第四款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在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才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方或承租方是个人,则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发生的其他应税行为,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普通发票。

特别提醒:《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第二款: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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