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2018年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单位发放工资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了,是不是要综合起来再申报一次,应该如何操作,在什么地方都可以申报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1185发布日期: 2019-02-1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2-18

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第五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见附表1),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和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员工如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应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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