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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拒绝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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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2-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12366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税务筹划108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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