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放的微信红包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现行文件规定,对社会上个人取得无雇佣关系的企业派发的微信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对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因发放企业与职工存在“任职或者受雇”的特定关系,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老板以个人名义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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