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18年11至12月逾期申报,都是零申报,需要罚款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2-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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