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聘请兼职人员代为发放宣传资料等,支付工资几百元/人,请问是否需要代理申报个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894发布日期: 2019-03-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3-06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国税函[2005]382号中“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因此,你司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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