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停车收费发票未加盖收费单位发票专用章,此行为是否合规?若不合规应向什么部门投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3-28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如销售方未按规定为您开具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进行涉税举报,提供相应时间、事项、被举报人名称、地址等信息。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