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企业2018年不是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外地的二级分支机构还需要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999发布日期: 2019-04-1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10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二级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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