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般纳税人)是经营加油站的,自2018年5月1日起,与市内某大型超市(一般纳税人)联合搞促销活动,为期三个月。促销期间,凡在我公司充值加油卡1000元,赠送100元购物预付卡;充值2000元,赠送250元购物预付卡;充值5000元,赠送688元购物预付卡。该超市也对应搞促销活动,凡在该超市购买或充值1000元,赠送加油卡100元,按照我公司上述赠送比率依次类推。每月末,按协议规定,我公司与超市按各自实际赠送的卡上金额结算,协议要求各自对赠送出的卡上金额向对方开票,多赠送的一方按差额向对方收取款项。也就是互相全额开票,按差额部分收款。 请问:上述差额收款,全额开票,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能否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来源:税台网 人气:1205发布日期: 2018-06-30 作者:老税官

一、结论

双方全额开票,只就差额收款,符合税法规定;不得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在客户持加油卡实际消费时计提销项税额;此项业务中,双方都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不了进项税额。


二、分析

1.加油站按超市赠出的加油卡向超市全额开票,超市按加油站赠出的购物预付卡向加油站全额开票,双方都存在购买对方的预付卡,相当于发生了销售货物的实际经营活动,符合发票开具规定。

由于双方互相同时购买货物,按协议规定以实际购买货物的金额结算并开票,只就差额部分收取款项,款项支付与实际经营活动款项收支相符;

2.双方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加油卡发售或充值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物预付卡发售或充值时,也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加油站向超市开票的加油卡金额,不计提销项税额,待获赠加油卡的客户实际加油消费时再计提销项税额。加油站赠送出的购物预付卡金额,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抵扣不了进项税额。


三、建议

加油站在促销活动中,可采取购买实物赠送的方式。只要是在客户实际加油时一并赠送,不属于无偿赠送,不视同销售。对购进的赠送物品,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


四、政策依据

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2.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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