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自然人,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同时注册了2家个体工商户。 若该2家个体户的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都采用带征率,则该2家个体户是否需要年度汇算清缴?

来源:税台网 人气:2176发布日期: 2019-04-29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29

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以下文件规定申报纳税,但对于已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可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如存在多处生产经营所得,应在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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