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意向转移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因此,产权意向转移合同未发生实际股权转移的,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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