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其 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税额,能否在5月税款所属期按照10%计算加计抵减额?

来源:税台网 人气:788发布日期: 2019-05-17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17

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在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4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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