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有什么新政策吗?
2017年2月24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旧条款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新规: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应地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应条款做出了修改:2017年2月24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了如下修改:将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自公布之日(2017年2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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