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开发的商厦为了吸引客户入驻,规定在租赁期的头一年免收租金,请问免租期间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一、结论:
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分析:
因为约定免租期并不是真正的不收取租金,而是将前期的租金分摊到以后期间收取,约定的以后期间收取的租金应当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在免收租金期间内期间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三、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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