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出租住房,租期自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一次性收取12个月租金36万元,请问是否征收增值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695发布日期: 2018-07-12 作者:税海微波

一、结论

您这种情况可免征增值税。

具体规定如下: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分析

享受主体:出租不动产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享受条件: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


三、注意

1、“其他个人”增值税层面指自然人。

2、非其他个人,如个体工商不得享受“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如果不符合免增值税条件,还可享受“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四、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自2018年2月1日全文废止)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纳税人。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三、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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