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承租一商铺经营,A公司看中该商品希望可以承租,愿意支付10万元补偿金给我司,让我司与房东终止租赁合同,A公司与房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请问我司收取该10万元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呢?(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来源:税台网 人气:558发布日期: 2021-09-1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综上所述,价外费用应该是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而A公司支付给您司的补偿金,如不属于伴随应税服务产生的,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请根据您实际业务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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