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以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需征收营业税。请问是否有对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中的“买卖”的定义呢?如果用金融商品作为出资进行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是否属于金融商品的买卖?(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来源:税台网 人气:572发布日期: 2021-07-07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综上所述,对于“买卖”并未做具体定义,请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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