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单位聘用的小时工,固定的常年的,每15天结一次工资发放,是否需要对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所得税使用何种凭证列支?
一、结论
不需要代开专用发票,企业所得税凭发放工资的记录就可以列支。
二、分析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增值税中企业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范畴,所以不需要代开发票;企业所得税中也只要求将雇佣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发生的实际费用区分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没有其他特殊要求,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可以使用内部凭证进行税前列支。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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