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时,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果技术许可方派人员提供有关支持、指导并收取服务费,这种服务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吗?(国家税务总局 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来源:税台网 人气:419发布日期: 2018-06-1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规定:“五、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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