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发给职工通讯费补贴,每月为员工充值话费200元,目前没有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将这200元和工资一起发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2224发布日期: 2018-07-13 作者:兰溪

一、结论

超过当地补贴标准限额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

你公司发放不超过当地补贴标准的通讯费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需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公司在标准内为员工每月充值话费,确实用于实际工作,在实际征管中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通讯补贴随工资发放到个人,超过当地限额部分需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策参考:

北京: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税。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浙江: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天津: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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