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取得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底需不需要认证?

来源:税台网 人气:1790发布日期: 2018-07-14 作者:税海微波

一、结论

购买方取得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困为:如果已抵扣,购买方填开前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管当月是否收到红字专用发票,也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如果取得红字专用发票认证了,相当于重复减少了进项税额。如果未抵扣,如果取得红字专用发票认证了,也会冲减正常进项税额。


二、分析

如果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小心认证了,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会提示报比对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进行解锁,须将异常比对结果转交申报异常处理岗。异常比对结果经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才可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三、注意

源管理部门如果核实后发现涉嫌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经稽查部门分析判断认为需要稽查立案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经处理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四、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附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附:《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五、申报比对规则2.进项比对。(1)当期已认证或确认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

六、申报比对操作流程

申报比对环节可以设置在事中或者事后,由省税务机关根据申报管理需要进行确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流程:

(一)申报比对相符

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二)申报比对不相符
  申报比对不相符的,向纳税人反馈比对不相符的内容,并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处理:

1.申报比对不符的,除符合本项第2点情形外,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进行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转交申报异常处理岗。

2.纳税人仅因为相关资格尚未备案,造成比对不符的,应当对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3.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

4.异常比对结果经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发现涉嫌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经稽查部门分析判断认为需要稽查立案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经处理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5.异常比对结果的处理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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