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来源:税台网 人气:527发布日期: 2021-04-29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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