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是如何规定的?残保金计算时,在职职工人数中应如何计算?(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来源:税台网 人气:541发布日期: 2021-09-13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文件规定,“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规〔2018〕12号)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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